◆政府履行憲制責任,申請「獨」歌禁制令。圖為香港國安法宣傳橫額。 資料圖片

一、在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七條,致令有關歌曲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三、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一、二所列明的行為;

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一、二所列明的行為。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公報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