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平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申請終止聆訊被駁回。黎智英所犯的,是香港國安法內列明的罪行,他申請終止聆訊的理由,完全憑空臆測,製造反中亂港者「被迫害」的形象,這些濫訟行為,注定是徒勞無功。

首先,黎智英一方質疑行政長官選擇指定法官欠缺透明度,令法庭存在偏頗。

事實是,香港國安法已清晰列明,行政長官選擇指定法官審理案件,需要經過一定程序。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安案件需由指定法官審理,指定法官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另一方面,指定法官只會從現任法官委任,他們必先是已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二條就選用法官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的嚴格要求。所以指定法官的人選均是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國安法安排。

黎智英一方又詆毀,國安委跟代表中央意見的人聯合行動,對法院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黎智英的命令置諸不理,令行政及司法之間受憲法保障的職權分立制度分崩離析、蕩然無存。

不過,事實上國安委是以決定的方式,判斷Tim Owen為黎智英辯護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的工作簽證。這個決定,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是不受司法覆核。法律專家指出,香港國安法這一規定的含義,包括對執行特區國安委決定的行為,不得提起任何訴訟。換言之,入境處按照國安委的建議,不批出Tim Owen來港工作簽證,這決定同樣是不能被法院推翻其決定。不論國安委、法院、入境處,都是嚴格按照基本法、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和精神行事。黎智英認為此舉是所謂「令行政司法職權分崩離析」,正好反映的正是他無視國安法的存在,他才是蔑視香港法治。

雖然,市民接受香港法院審訊後,如不同意裁決結果,可以申請上訴或司法覆核。不過,提出上訴時理據必須要充分。黎智英面對串謀及勾結外國勢力等嚴重控罪,聘請律師團隊不斷替他進行法律操作,是想借機在法院抹黑國安法,製造悲情形象。黔驢技窮,在香港國安法「一法定香江」之下,黎智英濫訟只會注定徒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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