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上周首讀及二讀有關《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例建議,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二讀辯論終止待續,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海外律師提交專案認許申請時,遞交什麼資料才會獲批?如果申請被拒絕,會否知道原因?及後可否上訴?

另外,有指今次修例某程上令海外律師「受限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大公文匯全媒體獨家專訪,一起看看他如何回應!

責任編輯: 蔡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