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煒光

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不服決定並多次上訴,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行政長官李家超已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李家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合憲合法合情合理。香港是「一國兩制」的特區,「一國」是「兩制」之本,全面準確貫徹香港國安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舉措。香港在實施香港國安法過程中出現不明朗因素,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行使憲制權力,有助香港息紛止爭,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此次提請人大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顯示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上,特區國安委有重要角色,社會各界要大力支持特區國安委工作。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收到中央政府依照香港國安法第11條發出的公函後,召開了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特區國安委)會議,並以行政長官以及特區國安委主席的身份在28日的記者會上作出一系列聲明。

各界全力支持國安委工作

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享有無可置疑的最高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除了設立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相關職權之外,中央還通過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特區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導決策、統籌協調機構,行使中央授予的相關權力。特區國安委是中央在特區設立並授權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權力的權威機構,統籌領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務,在香港特區具有特殊的凌駕地位。

特區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以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國安委更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中聯辦主任兼任特區國安委顧問。特區國安委就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而作出的有關決定,對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在內的特區所有機構、組織和個人均具有約束力,必須得到貫徹執行。對特區國安委決定並進行協調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行動,特區政府必須予以配合。因此,社會各界理當全力支持香港特區國安委工作。

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上訴申請,當中強調案件的爭議點必須「在下級法庭詳加審視、探討、解釋」,雖然判詞中,終審法院並不否定「保護國家秘密」,也強調「防止有人以法律程序損害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但囿於程序,因為律政司提出的爭議點未在下級法庭探討過,故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的申請。終審法院以處理一般案件角度來看待國安法案件,是把程序置於維護國安之上,令不少社會人士感到擔憂。有分析指出:「香港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法官未必不重視國家利益,或許只是因為他們陷在了處理一般性案件的司法原則、程序和習慣的舊有窠臼內,為原有的普通法制度理念所束縛,且執着於尋求與所謂『國際標準』對標,從而疏忽了黎智英一案的特殊性,疏忽了國家安全的特殊性。」

提請釋法非「輸打贏要」

對於行政長官李家超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本港又有聲音質疑,釋法是「輸打贏要」,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基本法、香港國安法有條文清楚列明,其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釋法是香港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人尊重、支持「一國兩制」,同樣須尊重、支持人大釋法。

特首有憲制責任保國家安全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新法律,由全國人大按照憲法、基本法制定,而且是根據中國國情及香港特區情況訂立,在實踐香港國安法的過程中,也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給予指導,確保香港國安法的實踐符合立法原意。例如,對中國國情、香港情況不能透徹了解,沒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允許其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審理,是否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能否對香港國安法發展有所貢獻,而不是起到反作用,就很需要人大作出解釋,這也是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