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遷 律師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黎智英涉嫌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一案,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其辯護,律政司反對但兩度敗訴,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頒下判詞,拒絕律政司上訴,意味法庭容許外國律師代表黎智英在涉國安法案件抗辯。行政長官李家超隨即表明,將就香港履行國家安全職責等情況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筆者對此表示支持。黎智英案件涉及勾結外國勢力,肯定不適宜讓外國律師作辯護。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決不能容許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為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等案件辯護,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釋法權,天經地義。

司法機構應主動維護國安

首先,這是法庭首次審理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涉及國家安全,香港特區各級機構都有維護國安的責任,應該是自覺、主動地去維護國家安全。律政司代表已經就黎智英外聘大律師提出了有力的反對理據,但香港各級法院仍然抱持固有「原則」,一意孤行。眾所周知,黎智英有着十分複雜的外國勢力勾結的背景,被視為外國勢力在港的主要「代理人」,多次獲得外國政要接見,這宗案件的審訊很大程度受到外國勢力直接或間接干預,甚至有可能令審訊偏離法律的正道。而且此案並非普通案件,而是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如果容許外國大狀為黎智英辯護,顯然不合邏輯,更違反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黎智英一方近期不斷利用各種司法程序,令審訊不斷橫生枝節,企圖挑戰國安法。從黎智英被捕時起,就已有外國勢力透過不同渠道,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意圖干預案件的審訊,比如包括有人不斷要求美英政府當局出手,用政治及其他手段作出干預。亦有人不斷地透過外國媒體,施加輿論壓力,甚至釋放虛假信息,混淆視聽,意圖干擾案件的調查和審訊。美國國務院還曾公開發表聲明,對該案作出粗暴的政治干預。

其次,此案有可能涉及一些國家秘密,若批准黎智英聘用外國律師,外國律師在離開香港後,有可能會把庭上涉及國安的機密資料洩露給海外機構,危害國家安全,亦極難追究責任,導致國安風險更大。雖然身為律師,有責任依法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在國家利益面前,外國律師始終有令人不放心的問題,這一點司法機構也須慎重考慮。這宗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最終的依據是香港國安法。而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具有高於香港本地法律的地位。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引用外國的法律和案例,對這宗案件的審訊幫助不大,反而有可能出現錯誤理解法律的問題。

提請釋法確保國安法準確實施

香港國安法是國家立法,是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立法語言是中文。而外國律師既不熟悉中文,亦不熟悉內地法制,相信對審訊幫助不大,甚至可能有所偏頗和不準確。國安法規定要由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已經表明不是所有法官都有能力審理國安案件。同樣,對於辯護律師亦應有要求,既要熟悉國安法例,沒有角色和利益上的衝突,更要確保對於香港國安法的尊重和認同,否則對於審訊將是百害而無一利。因此律政司提出反對法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一事是有理有據的。

現時黎智英涉嫌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受公眾關注,容許外國律師代表黎智英在涉國安法案件抗辯,將為國家安全帶來風險。特首李家超提出人大釋法有助消除國安風險,也反映香港司法改革刻不容緩,以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