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穎欣 立法會議員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國安法案件,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抗辯,惟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法院裁決同日,特首李家超已迅速提出釋法建議,而律政司亦已就此案致函原訟法庭申請押後審訊。特首李家超據理力爭做實事的效率、維護國安的決心,值得肯定。維護國安是不能動搖的底線,若連涉及國安的案件也可聘用外國律師,此例一開,後患無窮。因此,為防範外部勢力透過任何形式干預香港事務、危害國家安全,筆者堅決支持特首依法提請人大就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亦深信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釋法有了決定之後,再處理上述案件是更恰當的做法,將有助堵塞漏洞,全面維護國家安全。

實施香港國安法是香港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重大轉捩點,其發揮定海神針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無可爭議。而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憲制責任,亦是保障香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中之重。故此,當黎智英聘外國律師為其涉嫌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辯護,或會出現不能預計的國安漏洞和干預風險時,李家超作為特首及國安會主席,絕對有憲制責任保障國家安全,並全面檢視法例能否有效執行。而今次提出釋法的建議是符合香港利益和憲制秩序,特首回應迅速、做法正確。

再者,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而國安法第六十五條早已明確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有解釋權,故今次提請釋法亦合情、合理、合法。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反華勢力不斷利用不同事件及藉口詆毀香港國安法,若在處理涉及危害國安的罪案時聘用外國律師,既會增加案件的複雜性,亦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

允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案違立法原意

試問哪一個國家和地區,會容許外國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工作呢?當案件內容或涉及一些重大機密國安資料時,外國律師會否成為安全漏洞,必須審慎考慮,絕不能掉以輕心。

最終會否釋法、釋法內容如何,仍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但筆者必須強調,國安法與普通法原則有異,大律師公會亦已表明不認為釋法會破壞司法獨立,亦不認為有常態化情況。希望大家認清真相,防範一些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借今次事件打擊中國、抹黑攻擊香港國安法。國安法的權威性、凌駕性、特殊性不容質疑,維護國安人人有責,若沒有了國家安全,談任何事情也是徒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