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此下再講一個「情傷」故事。

年輕女子初涉情場,第一位男友要求「共赴巫山」。女方因個人的道德觀和價值觀拒絕了。男友所求不遂便要分手。

然後第二位男友同樣在感情穩定後,請求「婚前性行為」。有了前番的「教訓」,女生的原則便無奈地讓了路。結果,這一回「上當」了!對方根本以「上床睡覺」為交往目的,既騙得女生的感情和肉體,「渣男」立馬就翻臉不認人!

女主角從傷痛中走過來。然後遇上第三位男友,此君對婚前性行為的態度,與女主角原先的想法相同。在女方坦白曾給「渣男」欺騙之後,卻被這第三位男友責備為「太過隨便」。

後續的發展,非筆者所知。

第二位男友是「渣男」無疑,第一、第三兩位則未知。或曰女主角大可以「和光同塵」,不理會什麼「貞操」的封建思想,儘管去享受「婚前性行為」不就沒事了嗎?當整個社會都接受年輕人自由奔放地搞「婚前性行為」就不會有以上不愉快的事了。

問題卻是若社會上出現大規模的「性濫交」,除了加劇性病傳播、進而影響社會的整體公共衞生之外,還不免增加「少女未婚懷孕」,以及「單親媽媽」被遺棄而製造「弱勢家庭」等事件的發生率!

香港法律有規管未成年兒童的性行為,老香港都聽過所謂「衰十一」,指「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剛好11個字)的刑事罪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現行版本分為兩罪,即:「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Intercourse with girl under 13),和「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Intercourse with girl under 16)。經定罪後,前者判刑較重。而男女雙方年齡差距愈大,刑罰便愈重。成年女子與16歲以下男童性交,則沒有相似的法例可罰。

一法立而一弊生,曾經有一案例,是未滿16歲的一對中學生小情人「吃了禁果」,東窗事發之後,雖然兩廂情願,男生卻成了罪人似的。當事男童抱怨說,事後自己被迫離校,女方則可以留校升學云云。

小男生似乎亦有道理,不過香港法律不承認16歲以下女童,有能力決定與男人(或男童)性交。不論女方是否願意,甚至是女方主動提出要「親熱」,結果都是男方犯法!

現行法律向女方「傾斜」,是否不公?

筆者的理解是人類傳統社會的觀念,較多認為女童與成年男人來個「婚前性行為」是吃了大虧;至於男童給「大姐姐」、「阿姨」之類年長些的女人「吃掉」,男方較多感到沒有「短了些什麼」!

回到中學生談戀愛的問題。說得白一點,男方家長怕他偷吃禁果後惹官非;女方家長怕她給人家「搞大個肚」(未婚懷孕)。筆者甘冒「大不韙」為家長發個聲,初中學生最好不要談戀愛了。至於高中生,除非有九成以上的機會不升學,否則還是先不要談為宜。至於大學生,大概三五七年之內就要投身社會、工作賺錢,此時先談談戀愛就「安全」了些。

至於文首的故事實在可以拿來給中學生的性教育課分享分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