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犯罪分子以信息網絡為媒介,從事提供銀行卡、電話卡(兩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的隱蔽性、手段的智能型、空間的虛擬化,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對社會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嚴重危害。
直接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是違法犯罪毋庸置疑,而個人抱着「賺點小錢」的想法,以「不知情」為由出賣自己的銀行卡與手機卡(兩卡),將自己的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等提供給他人使用是否也可能構成違法犯罪?
答案是肯定的!
幫信罪:「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通常表現為為網絡電信詐騙等犯罪提供銀行賬戶及手機號碼,用以接收並轉移詐騙所得。
「兩卡」包括哪些?
手機卡:包括平時所用的三大運營商的手機卡、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和物聯網卡。
銀行卡:包括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結算卡、非銀行支持機構賬戶,即我們平時所說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
出售「兩卡」 有何危害?
提供銀行卡、電話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是違法犯罪活動的宣傳力度不可謂不大,但不少人對「幫信罪」的認知仍存在誤區。他們自認為僅僅出於蠅頭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社會危害性不大,不至於傷天害理。
事實上,「幫信」行為社會影響大,串併案突出輻射面廣,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洗錢犯罪均是藉助銀行卡實現轉賬套現的。
以販賣個人銀行卡為例,行為人販賣的銀行卡往往被用於向全國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實施詐騙,串併案件數量較多,涉案地區廣、涉案人數多,為案件偵破及被害人經濟損失挽回帶來極大困難。
「幫信」有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 廣告推廣、支付結算 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深圳公安提醒:販賣銀行卡會給詐騙分子提供涉案資金轉移或洗錢渠道,販賣手機卡會給詐騙分子提供詐騙工具。
任何群眾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自己名下的「兩卡」,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
請身份證有遺失經歷、前期電話卡或者銀行卡有異常情況的人,一定要抽空去查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電話卡或者銀行卡存在。
如何自查名下有多少張電話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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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市民朋友自覺拒絕「兩卡」「幫信」,千萬不要因為一時大意或貪圖小利,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如果你發現身邊有買賣「兩卡」行為,請及時撥打反詐熱線96110進行舉報!
(來源:深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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