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立法會今日(25日)大會,就《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政府建議修訂職安健法例,提升違例罰則,有關的二讀辯論其後中止待續,並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羅致光指,香港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則已超過20年未有檢討。(資料圖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條例草案目的在於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最高罰則,讓僱員得到更佳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保障。他指出,儘管香港的整體職安健表現有改善,可是致命工業意外的數字高踞不下,平均每年約20宗。社會有意見指由於職安健罪行判刑偏低,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力,同時,香港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則已超過20年未有檢討,亦遠較一些海外已發展地區的職安健法例罰則為低,故此政府需要全面檢視現行職安健法例的罰則,調整條文的最高罰款額。

羅致光指,政府將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和僱員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增加到300萬元及15萬元;另外調整其他簡易程序罪行的嚴重性分類及最高罰款額。與僱主相關的罪行,按嚴重性將最高罰款額訂為25,000元、10萬元及40萬元,而與僱員相關的罪行則訂為10,000元、50,000元及15萬元。讓勞工處有更充足時間就嚴重個案深入調查,以提供充分證據,政府將建議將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現時為六個月延長至一年,以協助法庭考慮需否對涉及個人疏忽而被定罪人士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

羅致光續指,修例建議進行多次廣泛諮詢,商界和工人團體普遍同意有需要提高職安健法例的罰則,以加強其阻嚇力,但對罰款增加的幅度持有不同意見。針對極嚴重的職安健罪行引入具足夠阻嚇力的罰則,建議修訂針對僱主一般責任條文,讓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該條文提出檢控,由較高層級的法院審理,並將可公訴罪行的最高罰款額訂為1000萬元。

有關的二讀辯論其後中止待續,並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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