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人士質疑:「司委會」何來獨立運作裁決權?
因涉嫌發表違法言論而被校方要求獨立註冊,自行承擔法律風險的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此前一度「請辭」再「借屍還魂」化身臨委會,至上月又突然以所謂「大律師建議學生會『不需要』獨立註冊」為由擅自「解散」。有學生質疑做法不符程序,向中大學生會司法委員會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司委會前晚宣布學生會的解散決定違憲並無效,聯席會議應重啟學生會職務。不過,中大學生報卻故意把裁決扭曲成「否定大學接管學生會屬下團體」,並借題發揮指控「校方干預學生自治」、「接管學生組織」云云。中大隨即澄清,各屬會向學生事務處登記乃過渡性安排,大學從無「脅迫」學生代表或「施壓」要求辭職或解散其組織運作,大學一直致力確保學生代表在校園生活中發揮其積極角色,前提是相關組織依法進行註冊。●香港文匯報記者 姬文風
今年初,中大學生會原候任內閣「朔夜」透過參選宣言及政綱散播違法「港獨」及失實言論,校方2月發聲明強烈反對其參選宣言及接受媒體訪問時的言論,並提醒其針對國家安全的言論可能違法。不過,該會並未澄清,大學決定暫停為其提供行政與大學場地支援、代收會費及相關學生於校內委員會的職務。
「朔夜」謀「借屍還魂」失敗
由於中大學生會附屬於大學,校方要求該會註冊為獨立社團或公司,自行承擔法律責任,不過,「朔夜」在3月上演請辭「戲碼」;4月突然「借屍還魂」化身臨時行政委員會,「改名換姓」試圖避開「制裁」,結果被校方去信提醒,針對「朔夜」的各項決定仍然有效。直到上月7日,中大學生會稱徵詢了法律意見,大律師建議學生會「不需要」獨立註冊,經召開次一級的學生會聯席會議後宣布解散。
當時有人質疑學生會無權作出解散決定,有學生就此向司委會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司委會前晚(7日)發出判案書,指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章則》,並無賦予任何學生會架構解散的權力,若任何學生會組織期望行使以上權力,必先舉辦全民大會討論修改會章,再經全民投票通過作實。司委會宣布中大學生會代表會或學生會聯席會議解散學生會之宣告違憲並無效,聯席會議應該重啟學生會職務。
中大學生報昨日回應事件時,轉移視線稱裁決是「否定學校接管學生會屬下團體的合法性」,指控校方「干預學生自治」、「接管學生組織」云云,卻對學生會自把自為「解散」在先,棄學生福祉於不顧,留下爛攤子給校方處理的事實隻字不提。
中大發言人昨晚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指,大學早前徵詢的法律意見清晰表明,學生會需根據社團條例或公司條例獨立註冊,校方已向學生組織提出有關建議。大學從無「脅迫」學生代表,或向其「施壓」要求辭職或解散其組織運作,但理解相關組織或其負責同學,對獨立註冊的過程表示關注,因而選擇主動辭職或解散。
中大:自行註冊屬過渡安排
發言人表示,自學生會上月7日宣布解散後,校方一直與各學生代表緊密溝通,單在過去一個月已舉行了五次會面,與逾百名負責營運不同學生組織的學生代表交代及討論跟進安排。在具廣泛代表性的新學生代表團體產生之前,為確保各學生組織能繼續有效運作,大學建議各屬會、院會、系會可考慮向學生事務處登記或自行註冊,而此乃過渡性安排,以保障各學生組織繼續可以享有租借大學場地及財務支持的權利。
此間評論人士質疑,本身認受性極低且已經不合法的學生會不存在之際,屬下的司法委員會居然有權就學生會存廢作出「裁決」。外界自然會質疑,所謂的司法委員會在學生會已經不存在的情況下,究竟憑藉何種條款獨立運作裁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無論是從法理邏輯還是公眾認知都難以取信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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