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法律援助制度被攬炒派濫用,屢遭外界批評。特區政府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交代檢視法援制度的結果和改善措施,建議涉及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人不能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司法覆核案件亦設立新限額等。多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認為,有關措施能解決法援被濫用、案件過度集中於個別律師或事務所等問題,讓更多律師可透過處理法援案件累積經驗,對法律界和法援受助人更公平,更加能彰顯司法公義。

●社會愈來愈關注法援受助人可能濫用提名律師機制,政府經研究後提出一系列建議。圖為早前一批市民投訴法援署亂批援助。 資料圖片

涉及修例風波的部分案件暴露法援制度漏洞,包括所謂「爆眼女」曾透過上訴機制取得法援,連同部分相關個案及司法覆核案,當事人成功申請法律支援等(見下表),引來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方批評,要求改革法援制度。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出爐,並將於下周二舉行的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討論。

有關文件指出,社會愈來愈關注法援受助人可能濫用提名律師機制,經研究後提出一系列建議。刑事案件方面,政府建議日後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接受提名律師;民事案方面,政府建議下調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由20宗減到15宗,律師則由35宗減到30宗。

司法覆核案亦設立新限額,計算在每名律師或大律師可接辦的所有民事法援案件限額內,大律師每年可接最多3宗,事務律師最多5宗。法援署亦會向獲批的司法覆核法援案分階段發出有限度法援證書,同時增加透明度等。

陳澤銘:律師會將派員出席會議

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昨日表示,香港律師會一直支持任何保障及促進尋求公義的建議,目標是讓所有人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就是次法律援助制度檢討方案,律師會會由律師會轄下的專責委員會研究檢討方案的細節,並將派代表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相關會議,以了解檢討方案的詳細內容。

梁美芬:無損業界利益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歡迎特區政府提出改善法援方案,認為有關措施可解決法援被濫用、案件過度集中於個別律師或事務所等問題,讓更多律師可透過處理法援案件累積經驗,對法律界和法援受助人更加公平,不僅完全無損業界利益,反而更能彰顯司法公義。

黃國恩:防公帑被濫用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修例風波相關案件的被告利用法援制度自行揀選律師代表,令法援漏洞更加明顯,變相以公帑支持攬炒派律師。現正是合適時候堵塞漏洞,使制度更加公平,亦保障公帑不會被濫用。

湯家驊:法援不應壟斷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表示,法援制度本身是希望所有登記律師,尤其年輕大狀有機會輪流接案,而非由部分人壟斷。雖然以往法援署都會尊重申請人的人選要求,但修例風波事件相關案件,多名申請人都堅持只由某幾名律師接案,變成壟斷法援,並非制度原意,有關改革只是重申執行原則,而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相信可減低公眾因誤解而造成的偏見。

法援制度檢視目的及改善措施

檢視目的

●加強管理法援申請及個案,以防範法援制度可能出現濫用的情況

●提升法援署工作的透明度,以加深公眾對該署工作的認識和了解,並提升對法援制度的信心

●增加合資格接辦法援案件的律師人數,以加強防止獲委派案件過度集中的情況,長遠而言,讓受助人獲益

改善措施

受助人提名律師及法援署委派案件

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

▶每名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5宗,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3宗

▶新建議會增加可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案件的律師及大律師數目

民事案件:

▶進一步下調每位律師可接辦的民事法援案件限額至30宗和每位大律師的限額至15宗

▶大部分民事法援案件並不涉及司法覆核,因此將維持現時受助人的提名交由法援署署長審批的安排,這些個案的相關安排是明白受助人與其律師之關係的受信性質,這些律師可能在訴訟初期或在下級法院已代表受助人,因此可節省了解案件細節所需的時間和工作,從而節省法律費用

刑事案件:

▶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並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提名律師,例如所提名的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

▶法援署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審訊所屬法院,在考慮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後,為《名冊》內的律師設立不同登記冊;亦會考慮為一些登記冊制訂輪替表。惟最終的指派決定仍會由法援署署長作出

加強個案管理工作

法援署將引入下列改善措施:

(a)要求外委律師,如他們預計自己無法履行職責,例如因刑事罪行被捕或被起訴,須及時通知法援署。如他們未能及時通知法援署,便須承擔後果

(b)訂立機制,以便在原本委派的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或出現某些情況導致他們不適宜、無法代表受助人時,法援署可把個案重新委派予其他律師

(c)如受助人(或外委律師)在未經法援署事先同意下增聘私人執業律師(即使屬義務性質或最終遭法庭拒絕),法援署會取消有關法援(或重新委派律師)

(d)要求受助人在法援申請獲批之前及之後,就其個案申報其他資助來源

(e)成立專責的內部司法覆核監察委員會,由法援署署長擔任主席,監督與司法覆核有關的外委案件的管理工作

(f)在有需要時,定期向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匯報處理司法覆核案申請及管理相關獲批個案的情況

就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法援署會從以下幾方面加強把關角色:

(a)分階段發出有限度的法援證書,讓法援署嚴密監察有關案件在法律程序中不同階段的理據。對於再沒合理理據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的案件,法援署會取消有關的法援證書

(b)嚴格審查涉及尋求相同或實質相同結果而提出的多宗司法覆核法援申請,當中只有最具實質理由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才會獲批法援

(c)繼續行使發出法定命令的權力,如有人濫用法援服務,例如多次在沒有充分理由或一再被拒發證書的情況下仍提出申請,其申請將概不受理,為期最長3年

提高透明度

▶法援署將要求法援申請人(或可從與司法覆核有關案件的申請人開始)給予書面同意,容許法援署在法援署署長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披露該申請人的申請結果及,或批准或拒絕申請的原因

▶在不違反任何法律程序及相關私隱限制的情況下,法援署會定期在其網站公布與各類案件(包括司法覆核案件)相關的法援統計資料,包括獲批的申請數目、被拒的申請數目、參與法援案件的大律師數目、參與法援案件的律師數目、接辦最多案件的5名律師和10名大律師所處理的案件數目、涉及的法援費用開支、已報警處理的懷疑包攬訴訟案件數目等

▶法援署會清楚列明案情審查的準則和考慮因素,以及委派法援案件的準則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