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些書店在國安法實施後仍銷售涉及煽暴、仇警以及宣傳反中亂港的書籍問題,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時指出,這類書籍其實是攬炒派「軟對抗」的黑暴文宣,煽動市民對警方及香港政府仇恨。一旦證據確鑿,有關部門就應採取行動,將其繩之以法。

涉違刑例「煽動意圖」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解釋,構成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煽動意圖」,即引起對特區政府的離叛,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對於有書籍刻意用隱晦方式煽動讀者推翻政府,「引起對特區政府的離叛、藐視、憎恨」的,均有可能觸犯《條例》。「現時刑事罪行條例是由警務處負責調查拘捕搜證,調查方面應該歸警方國安處處理。」

由於「有表面證據成立,書店已經違反《條例》中的『煽動意圖』罪」,對有關方面仍「未採取行動」,馬恩國直言表示「奇怪」,認為若有人利用書籍假借「鋪排事實」進而作出一定的描述,得到「令人憎恨、藐視或離叛特區政府」結果的現象,保安局應當根據 《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去考慮是否有人觸犯法例並進行檢控。對於此類書籍是否應當受到監管方面,他回應,基本法保障出版、言論及學術自由,「只要不犯法,都可享有基本法所保障的自由。但一旦證據確鑿,就應繩之以法。」

書商縱容煽暴屬「共犯」

香港執業律師、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黃國恩則認為,這類書籍實質上是「軟對抗」的黑暴文宣,是對黑暴、「顏色革命」的「赤裸裸支持」,而書籍的作者、出版商、書商等參與者是對「鼓吹顛覆政權、恐怖主義」進行「協助和教唆」,均屬「共犯」,就算在香港以外實施違反香港國安法行為,同樣屬於「違法」。他表示,此類「仇恨中央及特區政府」的「鼓吹、洗腦、改變他人思維」的書籍應當受到法律禁止,律政司不應畏首畏尾、「隻眼開隻眼閉」,而應研究對策,在認為表面證據成立時,就應採取行動。

●香港文匯報記者 齊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