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衞生署署長或其代表
2.醫管局行政總裁或其代表
3.醫委會主席
4.醫專主席
5.香港大學醫學院院長
6.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院長
7~10.特首委任不多於4名成員(當中3人為醫委會成員)
註︰特別註冊委員會制定每3年檢討一次的認可醫學資格名單會交予醫生註冊主任(即衞生署署長)公布。
資料來源︰立法會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1.衞生署署長或其代表
2.醫管局行政總裁或其代表
3.醫委會主席
4.醫專主席
5.香港大學醫學院院長
6.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院長
7~10.特首委任不多於4名成員(當中3人為醫委會成員)
註︰特別註冊委員會制定每3年檢討一次的認可醫學資格名單會交予醫生註冊主任(即衞生署署長)公布。
資料來源︰立法會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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