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衞生署署長或其代表

2.醫管局行政總裁或其代表

3.醫委會主席

4.醫專主席

5.香港大學醫學院院長

6.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院長

7~10.特首委任不多於4名成員(當中3人為醫委會成員)

註︰特別註冊委員會制定每3年檢討一次的認可醫學資格名單會交予醫生註冊主任(即衞生署署長)公布。

資料來源︰立法會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