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交替控罪。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昨日裁定被告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這次法庭判決,首度明確裁定「光時」口號的「港獨」性質,確定煽動分裂國家、實施恐怖活動違反國安法的司法含義,形成具指導性、約束力的判例,是國安法司法實踐的重要一步,令國安法可以有效發揮對危害國安罪行的震懾作用;同時讓法律紅線更加清晰,有助市民自覺遵法守法抵制「港獨」,不以身試法。

「光時」口號由「港獨」分子梁天琦最先提出,在修例風波期間大行其道,被普遍認為是宣揚「港獨」分裂主張的口號,亦成為本案被告煽動分裂國家是否罪成的關鍵。昨日法庭判詞指出,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法庭合理地相信被告展示的字句,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本身亦明白口號帶有將香港分裂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法庭重申,案件的重點並非「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是能否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即使是辯方專家證人,亦從未否認口號具有主張分裂的意思,亦無法排除、推翻控方專家證人指出「光時」口號帶有「港獨」性質的專家證供。判詞清晰無誤確立了「光時」口號的「港獨」性質;更重要的是,確認利用「光時」口號煽動分裂國家屬於觸犯國安法的罪行,消除了「光時」口號是否違反國安法的「灰色地帶」,讓所有人清楚法律紅線所在,更明白挑戰法律勢必受法律制裁的後果。

另外,針對恐怖活動的控罪,判詞指出,被告的行為蓄意挑戰警方,亦是挑戰法律和公共秩序,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以恐嚇公眾為求達到政治目的;判詞特別提到,在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條條文下,法庭不用證明這些活動最終有無引致他人實際嚴重受傷,只需要考慮行為的本質,因此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行為不涉及危險活動。判決顯示在國安法規定下,法庭判斷恐怖活動行為採用嚴謹的標準,認定和制裁恐怖活動以行為的目的和本質為依規,準確把握了立法原意。

在國安法實施滿一周年之際,特首林鄭月娥曾強調,國安法是有法必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特區政府不會讓法律形同虛設,警方行動一定有充足證據搜集,而最終檢控決定由律政司負責,不受任何干預,強調國安法的目的亦包括防範及制止,為社會帶來阻嚇作用。落實香港國安法,保障國家安全、香港長治久安,除了警方依法執法、律政司依法檢控外,法庭依法判決,可以在本港普通法制度下形成具有指導性、約束力的判例,是國安法在本港實踐落地的重要一環。國安法首例判決,是國安法司法實踐的重要里程碑,不僅釐清了重要法律原則,對後續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而且可以形成執法、檢控、司法共同防範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完整法律機制,證明國安法並非「無牙老虎」,可以彰顯「一法霹靂安香江」的法律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