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3月30日會議全票通過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及二,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選舉委員會的構成和職權作出修改。

選舉委員會委員數目將由1200人增加至1500人,加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由4個界別增加至5界別。現時的各議會組織代表界,將會改組,取消區議員代表選委議席,由其他地區組織委員代替。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

立法會議席數目將由70席增至90席。除了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將新增選委會議席,這些議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佔40席。地區直選席位由35席減到20席,選區由5區增至10區,每區2席。功能組別席位由35席減到30席,將取消俗稱超級區議會的區議會(第二)議席,界別改為28個界別,其中,勞工界選舉產生三名議員,其他界別各選舉產生一名議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資格審查委員會作出的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 蔡洋子